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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林权证》
2009-09-03|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确认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在林权流转时它是明晰产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是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国家林业局监制章。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替本县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发证。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根据目前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依法负责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国有林业单位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除此之外,其它地区的林权证书核发工作,均由县级以上地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林权证》实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是保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措施。
林权登记和林权证书的核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2000年国家林业局第一号令《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而发放林权证书的,依法予以撤消;对违反法律规定而占用基本农田植树的,一律不得发放《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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