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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下面信息:
㈠ 林业用地
1 有林地
⑴ 天然林:郁闭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经济林),或每公顷生长稳定的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良好级,且均匀度在60%以上的林分。
⑵ 人工林:郁闭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经济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达到造林设计植树株数的80%以上(高原丘陵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或85%以上(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均匀度在60%以上,或飞播造林5~7年(天然林区7年,其余林区5年,下同)后每公顷保存2250株以上,生长稳定,分布均匀的林分。
计算株数保存百分率时,可以相关数表中所列各树种造林设计植树株数区间的中值作标准。野外调查时,评定株数保存百分率,可按数表中所列株数的平均值作标准计算。
2 疏林地
郁闭度为0.1的森林,或每公顷有生长稳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树种株数已达到“中等级”,且郁闭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单位面积保株数为合理造林株数的41%~79%(高原丘陵区)、41%~89%(盆地边缘区)、 41%~84%(高山峡谷区和其它地区),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飞播造林5~7年后每亩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闭度不足0.2的林地。竹林和经济林不划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⑴ 高山灌木林地:乔木界限以上,灌木覆盖率≥30%的灌木林地。
⑵ 一般灌木林地:乔木林界限以下,以经营灌木为目的(不包括经营灌木的经济林。经济林应划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区坡度≥36°,其它林区坡度有专门的防护作用,且灌木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条件恶劣,虽系乔木树种,却生长成矮丛状或灌木状,改造困难,郁闭度≥0.2的矮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满3~5年,按造林设计植树株数计算造林成活率≥80% (高原丘林区),85%以上(高山峡谷及其林区),90%以上(盆地边缘区)合理造林株数, 或飞播造林未满 5~7 年,每亩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闭(即郁闭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
5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地。
6 无林地
⑴ 采伐迹地:不超过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⑵ 火烧迹地:不超过10年火烧后残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林地。
⑶ 宜林地:
① 宜林荒地:适宜于发展林业,且灌木、竹丛覆盖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
② 灌丛地:灌木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灌木林地的土地。
③ 竹丛地:竹丛覆盖度≥30%适宜于造林,不属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
④ 宜林沙荒地: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
⑤ 停耕停牧造林地:已确定停耕停牧或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停耕停牧,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
⑷ 难造林地:在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造林困难的土地。包括岩石裸露地、土层瘠薄(10cm以下)地、干旱、干热河谷地区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湿地。
㈡ 非林业用地
1 农地:包括各种耕地、园地、轮休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长期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虽也长有相当数量的用材树或经济树实行农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为农业,仍应划为农地。
2 牧地: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经确定用于发展牧业的土地。
3 水域: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渠道等。
4 未利用地:雪山、高山地、沼泽地、悬岩、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 其它用地:包括城乡建筑用地、工矿企业用地、交通用地、军事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