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实施机关 浙江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浙江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总站。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对象 拟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报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六、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4、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七、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对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 3、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八、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的可以延长10日。
九、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