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征占用林地(开采矿材)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上报、局现场勘查(作现场查验表)、局领导审核、上报、审批、发证。注:超过30亩需报上报市局审批
申报材料:
1、使用林地的申请表
2、使用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3、征占用林地单位(个人)向林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县级或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文件(采矿预审许可证)
5、林地权属证明
6、征占林地的补偿协议
7、征用林地平面图、位置图
8、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
9、林地发票收据联复印件一式四份
收费标准:
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6元/m2;
2、未成林造林地,4元/ m2;
3、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8元/ m2;
4、林地、灌木林地3元/ m2;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 m2;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20个工作日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