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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万点飞花     提问时间: 2007/4/2 9:38:07
问题:
 
关于未经批准或无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何定性?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该条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对已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的,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适用《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对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无论是否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均按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进行查处。

附:《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年11月7日,林函策字[2000]275号 全文如下:安徽省林业厅:你厅《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不论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4/2 23:01:32

一、不论是否有“许可证”,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明知”,只要是“明知”,即可按盗伐或滥伐等同处理。

二、对无许可证的,《复函》已说得很清楚了--“不论其木材来源是否合法,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4/3 15:47:34

未经批准或无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证在林区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未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按《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