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3月21日 林函策字[2001]45号
湖北省林业局: 你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林木数量认定问题的请示》(鄂林策函[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依法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盗伐、滥伐的林木灭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规用测量林木胸径的方法计算林木蓄积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现场伐桩,用测量林木根径等方法,确定被盗伐、滥伐林木的立木蓄积。具体计算公式,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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