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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frqn     提问时间: 2007/1/22 9:46:22
邮箱:xfrqn@163.com
问题:
 
封山育林检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22 15:36:39

《管理办法》就是一面镜子。

呼和浩特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2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荒山、荒地、沙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稀疏灌丛地以及新造林地、幼林地,通过封禁和人工辅助育林使其成为森林、灌木林或者灌草植被地的经营管理方式。
  第三条 凡在封山育林范围内生活的居民或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以及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封山育林的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农业、水利、地矿、土地、交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制定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管理区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制定封山育林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经营管理措施。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封山育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封山育林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管理区域规划应当明确封山育林范围、地点、面积、封育条件、培育植物品种、育林措施、封禁方式、封育年限、管护措施、经营管理、经营目的、投资概算、资金筹措、效益估算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一经划定,必须严格管理:
  (一)明确封山育林管理区的范围和管理措施,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确定封山育林年限,并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二)市和旗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调查森林、植被生长状况和组织检查验收封山育林工作;
  (三)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封山育林护林组织,配备专、兼职护林员。订立封山育林护林公约,建立封山育林档案和落实具体管护措施;
  (四)乡(镇)、村及国有林经营单位,应当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建立封山育林设施,并在主要路段、山口等地设立醒目的标志牌、界桩等,明示封山育林的范围及主要禁止行为。
  第八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有效措施,恢复植被。
  第九条 封山育林应当采取全面封禁(全封)或者季节性封禁(半封)两种方式。
  全面封禁或者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林木、挖药材、砍柴、开荒种地;
  (二)放牧或者散放牲畜;
  (三)烧荒、烧纸、野炊;
  (四)无证开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其他破坏林木、植被的行为。
  全面封禁的管理区内,15度以上现有坡耕地应当逐年退耕还林(草),非植物生长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收割牧草。
  季节性封禁的管理区内,植物主要生长季节应当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在保护林木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仅允许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抚育管理和收割牧草。
  第十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进行植树造林的,应当由旗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做出工程造林作业设计,上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禁止采伐天然林木,为保护、培育人工林木生长需要间伐林木、挖树苗的,施工单位必须逐级上报,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教育群众爱护林草植被,引导农牧民科学种草养畜,实行舍饲和圈养。对自然条件差又因封山育林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搬迁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合法采矿权并划定采矿范围,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继续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采取保护森林植被措施,并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经核实严重损毁森林、植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或者拒缴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应当停采。本办法实施后,需要勘察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内作业,制定切实有效的保护林木措施。
  第十三条 勘察、开采矿藏和从事各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封山育林管理区范围内林地的,应当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用地手续。
  勘察、开矿和从事其他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进行补偿,并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块按规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或者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四条 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经旗县和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经批准的森林旅游开发项目,必须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面积内进行,并制定林草植被管护和防火措施,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建立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责任制,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以及病虫鼠害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为封山育林划拨的专项资金和收缴的林地林木补偿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盗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确保其成活;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违法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滥伐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确保其成活,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进入封山育林管理区内放牧或者散放牲畜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损毁林木的限期按毁坏林木株数的三倍进行补种,并按大畜每头(匹)每次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小畜每头(只)每次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四)无证开矿、采石、采砂、取土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没收其生产工具,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不按规划退耕还林(草)的,责令限期退耕还林(草),在封山育林管理区内开荒种地或者退耕还林(草)后又复垦的,按照森林法有关开垦林地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在封山育林项目区内烧荒、烧纸、野炊、采药、砍柴或者是擅自收割牧草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补种树木,而拒绝补种或者是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者退还所占用的林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者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破坏封山育林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的主管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22 16:28:37

您好,
做好封山育林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加强生态建设,大力造林绿化,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而封山育林又是造林绿化的一种主要方式之一。要正确认识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局限性,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和更新能力,要转变重视人工造林和飞播造林、轻视封山育林的传统造林观念。在造林绿化方式上,要把封山育林放在首位,突出封山育林在山区造林绿化、生态建设中的主导地位。
    二、深入实际,搞好规划设计
    封山育林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生态工程,必须要有科学详实的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要在林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林业调查资料进行规划,要全面了解封山育林范围区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植被状况等,全面调查母树、幼树、幼苗、根株数量与分布状况等,最终确定封育范围、封育条件、经营目的、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封育措施及封育成效预测等。
规划成果经审批后,要以封育区的经营单位或经营者为主实施封育,鼓励多种形式组织联合封育。封育期满后,林业部门要及时负责组织检查及成效调查验收,确保成效。
    三、因地制宜,灵活封育
    “靠山吃山,吃山养山”是山区群众的传统习惯。封山育林一般都要经过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收效,而一些偏远山区农民仍需要进行打柴、放牧、采小材小料、搞林副业生产等,因此,这些问题都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兼顾,灵活封育。
    封山育林切忌“一刀切”,把所有的山封死,要因地制宜,灵活运用全封、半封、轮封等封育方式,在边远山区、江河上游、水库集中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风沙危害特别严重地区,以及恢复植被较为困难的封育区,要实行全封,即全面长期封禁,一般封禁4—7年,封禁期内禁止砍柴、放牧和入山等不利于植物生长繁育的一切活动;在有一定目的树种、生长良好、林木覆盖率较大的封育区要实行半封,即在树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封禁,其它季节在严格保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前提下,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砍柴、割草等活动;在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燃料等有实际困难的非生态脆弱区的封育区,可采用轮封,即将封育区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半封。半封和轮封都是“封而不死,活而不乱”,封育效果很好,很受群众欢迎。
   四、以封为主,封育结合
    封山育林要贯彻实行“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没有严格的封禁,林地得不到休养生息、草木繁衍的适宜环境,没有适当的培育,长不出好的森林,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方面,要设置固定标志牌,设置封育工程区标志、警示性标志、管护区标志、封山育林标志等,界桩和主要进出路口设置围栏等,并书写封禁制度,要发布封禁布告,制订有关乡规民约,加强人工巡护,防止人畜破坏。另一方面根据林草生长情况,加强母树抚育管理,采取人工天然促进更新、平茬复壮,在缺苗处进行补植补播等有效措施,促进林木生长发育。
    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实施封山育林,管护是关键。
    1、要建立健全管护组织,制定封育制度,设置管护机构和护林员,对封禁区严加封禁,防止人为活动和牲畜破坏,这是封山育林成功与否的重中之重。在管护困难的封育区还要在山口、沟口及交通要塞设哨卡,加强封育区管护。
    2、加强护林员管理。一要严格选拔护林员,签订详细的管护合同,使得管护工作责、权、利明确;二要制定封山育林管护工作制度,使管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三要制定严格、切实可行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封山育林成效;四要不断加强护林员的政策与技术培训,提高其管护水平。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23 7:18:21

检查具体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业设计质量
  检查封山育林以及森林抚育等工作有无造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单位及人员资质管理、造林档案是否齐全等。着重检查造林作业设计有无说明书、有无小班整地造林前现状调查卡、设计造林小班是否落到地形图上、作业设计是否经过审批等。作业设计的科学性,包括是否适地适树、混交比例和混交方式配置、提高造林成活率的技术措施等。
  (二)种苗质量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产地标签制度落实情况,种子调拨、入库和播种前、苗木出圃前的质量检验和检疫等;良种使用、栽植苗木质量等级以及为完成2005年造林任务的种苗储备情况等。
  (三)封山育林施工质量
  实地检查按设计施工情况,包括实际封山育林地块与设计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抚育管理措施有无落实等,并现场检查封山育林成效情况。施工队伍及人员情况,包括队伍资质管理、技术培训等。
  (四)封山育林质量管理
  主要检查封山育林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机构情况,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注意发现封山育林质量管理的有效办法等。

(五)巡山护林人员情况

主要检查管护标志(碑、牌)、巡山日志情况。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23 21:02:54

借用一句广告词:“不看广告看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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