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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frqn     提问时间: 2007/1/12 9:27:28
邮箱:xfrqn@163.com
问题:
 
请把《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传来好吗?我是湖北省咸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1/12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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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看并下载《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全文。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1/12 13:57:38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以下简称综合核查)工作,强化管理,明确责任,使综合核查各阶段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综合核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综合核查的范围为各级林业统计口径上报的上一年度人工造林(更新)、飞播造林、封山育林完成面积,人工造林(更新)三年后的保存面积,以及飞播造林、封山育林达到成效年限(南方省份5年、北方省份7年)的成效面积。其中包括国家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建设任务的完成面积。
第三条 综合核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保密事项,以及正式发布之前的核查成果数据,都要严加管理,不得泄漏。
第四条 综合核查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参加综合核查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核查办法及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问题要“一事一报”,逐级上报至技术业务组,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综合核查工作在国家林业局综合核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森林资源管理司)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综合核查工作包括准备工作、外业核查、内业汇总分析等阶段。
第六条 各参加综合核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综合核查规范,遵守质量管理和《国家林业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六不准》等有关规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综合核查工作。各地和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为综合核查工作提供准确资料和便利条件,确保综合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综合核查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领导综合核查工作,组织研究解决综合核查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有关单位的关系。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司)职责
承担综合核查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核查组织管理和协调,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和综合核查办法,组织综合核查工作和质量检查监督,组织全国汇总并提交综合核查成果,负责成果管理和发布。
森林资源管理司(简称资源司)下设综合核查技术业务组和专家咨询组,并具体指导其工作。
第九条 技术业务组职责
(一)负责综合核查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综合核查办法制定或修订的具体工作;
(三)协助抽取综合核查单位,确定综合核查县的抽乡起始号与间隔号;
(四)承担运用综合核查办法和补充规定的咨询,负责解决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对综合核查办法或补充规定中未明确规定的,提出处理意见;
(五)承担全国综合核查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提交汇总结果。
第十条 专家咨询组职责
(一)参与综合核查办法的研究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负责研究解决由技术业务组提交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参加全国综合核查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局各有关单位职责
(一)植树造林司(简称造林司):负责协调和提供有关营造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简称计资司):负责提供各地相应年度营造林统计上报数据,组织各工程办确认相应工程年度统计上报数据,向财政部申报综合核查项目支出预算;
(三)有关工程管理办公室(简称工程办):负责在当年综合核查工作准备阶段提供综合核查所需的相应工程有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对综合核查办法提出修订意见,参与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组织的外业质量抽查和研究汇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局各直属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简称直属院)职责
(一)承担局下达的综合核查任务;
(二)组织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
(三)组织综合核查队伍,确定综合核查联络员和项目负责人;
(四)组织外业调查、内业统计汇总与分析工作,负责本院质量检查监督,提高成果质量,按时提交综合核查成果资料包括各类核查报告;
(五)负责建立和落实综合核查工作纪律、廉政建设制度,保障安全生产;
(六)参加全国综合核查汇总与分析工作;
(七)承担资源司布置的综合核查相关工作;
(八)认真总结本院综合核查工作,按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各有关省、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企业局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核查人员开展综合核查工作,及时提供综合核查所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确保综合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综合核查联络员职责
(一)遵守综合核查办法、保密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
(二)及时向本院传达技术业务组的决定,转发技术业务组下发的文件、资料与要求;
(三)及时处理核查人员在综合核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对综合核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中未明确的技术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报技术业务组,并负责向本院传达技术业务组的处理意见;
(四)定期(每月中旬和月底)向资源司和技术业务组提交本院核查工作进度报告;
(五)认真做好工作日志。
第十五条 核查人员职责
(一)参加技术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证;
(二)严格按照综合核查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三)按时逐级汇报工作进度;
(四)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遵循“一事一报”制,逐级上报;
(五)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时提交综合核查成果。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综合核查办法修订
为保持综合核查的先进性,提高综合核查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地营造林实绩与成效,必要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于当年2月底组织对综合核查办法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应遵循连续性、科学性、适用性原则。
(一)各直属院应对上年度综合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完善综合核查办法的书面意见,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交技术业务组;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负责征询、汇总局内各有关司局、工程办对综合核查办法的修订意见。各有关司局应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提交书面意见;
(三)技术业务组将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提出处理意见,于开展综合核查当年的1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组织修订,经综合核查领导小组审定或局有关单位会签后,以局文印发;
第十七条 基础数据准备
基础数据包括各地分县营造林完成面积的年度统计数据、重点工程省级复查数据和年度计划。基础数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负责收集,计资司和各工程办负责提供。
(一)相应年度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营造林县级完成面积统计上报数据,由计资司在组织局有关工程办核对后,于3月20日前提供;
(二)相应年度重点工程计划和实施范围,由计资司和相关工程办于3月底前提供;
(三)综合核查所需的重点工程省级复查数据,由相关工程办于4月10日前提供;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负责对所收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复核,于4月10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县级样本抽取
依据基础数据和综合核查样本抽取方法抽取各省的核查县级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负责组织,4月10日前完成。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在3月底前将各重点工程核查县抽取结果提交相关工程办,各工程办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对各工程办提出的意见进行协商后,确定核查县级单位名单;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负责将核查县级单位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告各工程办。
第十九条 培训与考核
培训与考核工作原则上由承担综合核查任务的局直属院负责组织,并在3月底前结束。
(一)各直属院应以提高综合核查人员的素质,全面掌握综合核查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综合核查工作为目标,认真做好全员培训与考核工作。必要时由资源司和各工程办对各直属院主管院领导、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综合核查联络员等进行培训;
(二)培训的内容包括《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以及林业政策和有关文件,营造林及森林资源调查规程规范,各重点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三)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培训结束后,由资源司统一命题,试题于考试当天交付各直属院技术管理部门,由其组织考试,负责阅批试卷,并按规定时限将考试结果上报资源司。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条 物质资料准备
为保证综合核查外业工作顺利开展,外业前,各直属院应充分做好外业工作所需物质资料的准备,包括核查用地形图、各类调查卡片、各省GPS参数、综合核查数据管理系统等技术资料和相关软件,核查用GPS定位仪、求积仪或网点板、计算机或计算器、罗盘仪、皮尺或测绳等仪器用具。对核查县级单位相关资料需由各直属院技术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进行密封。对属于保密范畴的资料由各直属院技术管理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
 
第四章 外业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业核查由局各直属院组织技术人员,按照《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等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外业核查工作流程
(一)省厅(局)级核查工作
在省林业厅(局)的计划财务、营林、资源以及重点工程等管理部门,收集、核对营造林各重点工程统计上报数据,面积不一致的要查找其存在差异的原因;收集各重点工程营造林计划、资金下达情况。
依据收集的资料,初步核实被核查县级单位数及核查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向林业厅(局)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通报核查县数、核查工作量、核查人员分组和第一批核查县级单位名单。
(二)县级核查工作
1、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向受检县级单位通报核查项目、核查工作量,提出配合工作的基本要求。
2、收集和分析处理资料。
到县统计局、林业局收集有关年度各乡营造林统计上报数据,并进行核对,认定该县“确认上报数据”。
将县“确认上报数据”传真给本院技术管理部门备案。
查阅核查县的各项营造林计划文件、总体设计、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档案资料、资金来源及安排、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从这些材料中认真查找有无“年度间重复”、“工程间重复”、“单位间重复”等现象,并取得相关复印件。
3、乡级样本抽取。
由核查工作组依据县“确认上报数据”,按《综合核查样本抽取方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乡级核查单位。
遇特殊情况无法抽取时,核查工作组不得擅自处理,应将有关资料(核查人员和被核查单位责任人要签名)传回本院,由本院综合核查联络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备案。
乡级样本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4、依据核查县行政区划图或二类调查相关图将抽中的乡级单位边界标注在核查所用的地形图上。
5、依据《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的要求,在抽中乡开展营造林小班、天保森林管护等相关内容的核查工作,填写各类调查卡片。
6、汇总核查县各项核查情况,编写县级核查报告(其内容与深度要求见附件3)。
7、提前1—7天开启下一个核查县名单密封件,并通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本工作组要到达的下一个核查单位和时间。
8、召开座谈会,向核查单位反馈营造林取得的成绩和典型经验、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三)每个核查工作组应于每月中旬和月底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度和有关情况;
(四)全省外业结束后,初步汇总该省核查情况;
(五)召开座谈会,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反馈营造林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第五章 内业汇总分析
第二十三条 外业结束后,要对核查资料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核查成果。核查成果分为县级、省级和国家级成果。县级、省级成果由直属院负责完成,9月15日前提交资源司;国家级成果由资源司组织完成,10月底前上报局领导。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果
县级核查成果包括:县级核查报告、核查卡片、图件等。
核查县外业结束后,核查工作组应即时检查、核对有关外业材料,确保外业材料完整、准确。经整理、汇总、分析后完成县级核查报告。县级核查报告应做到数据翔实、内容全面、事实清楚、重点突出、分析透彻、观点鲜明(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省级成果
各直属院要采用统一的综合核查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以省为总体进行数据录入、归类、合并、逻辑检查、统计汇总与分析,负责编写本监测区内省级核查报告(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2),按规定时限向资源司提交各省最终成果。省级核查成果主要包括:省级综合核查报告、省级各重点工程核查专项报告、专题报告、各类数据库等。
(一)全省外业结束后,由省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核查人员进行外业材料的整理、交互检查、录入、统计与分析工作,15天内负责向本处室提交省级核查成果,处室审定后,按程序上交院技术管理部门;
(二)各直属院对省级核查成果应采取“一省一汇总、一省一上报”的方式,在各省外业结束后30天内,分别将省级核查报告按程序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资源司;
(三)各直属院应在8月31日前将本监测区全部省级成果上报资源司;
(四)上报的核查成果数据必须准确无误,核查报告格式统一、内容全面、分析透切、重点突出。经验总结要围绕有关政策进行高度概括、突出中心,与报告分析部分的数据及材料相匹配。问题归纳要有实例或数据支持,做到阐述明确、分析到位、揭示实质。所提建议要有针对性、现实性、操作性;
(五)资源司组织技术组、专家组有关人员,对各直属院提交的省级核查成果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成果,一律退回有关院限时返工;
(六)返工的核查成果,必须在9月15日前重新上报资源司。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成果
在省级成果的基础上,由资源司负责组织进行全国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并向局提供全国综合核查成果,主要成果包括: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报告,各重点工程核查专项报告,专题报告,综合核查成果统计表,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结果通报,有关省突出问题整改通知书等。成果产出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一)9月下旬,由资源司组织成立全国综合核查汇总组,开展全国汇总统计与分析工作;
(二)汇总前,各直属院应就在全国报告中体现本监测区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三)汇总组将各省核查数据库进行合并、检查、汇总统计,产出全国各类核查成果统计表,在省级成果的基础上,完成国家级成果;
(四)资源司召开全国汇总汇报工作会,审查全国汇总成果,于10月15日完成;
(五)10月底前,资源司将全国汇总成果报局领导审定。经局领导审定后,将相关成果通报有关司局和各工程办,并下发核查通报,开展宣传,印制成果汇编。
第二十七条 各直属院应对综合核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撰写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提交技术业务组,技术业务组汇总后,12月底前提交资源司。总结报告应着重总结成功经验,深入剖析存在不足,提出完善综合核查工作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综合核查奖惩制度。对高质量完成核查工作的人员,各直属院应按照院有关规章制度进行适当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资源司以适当方式进行奖励。对违反核查办法和相关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强化质量管理。各直属院参照《质量检查办法》(附件4)并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质量检查工作。检查中要坚持原则,注重质检效果,厉行节约,减少地方负担。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资源司)将组织有关单位对部分核查工组进行质量抽查。
 
 
附件1: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2:省级综合核查报告格式
(各省各工程以及全国报告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和各自特点进行适当增减)
引言
一、核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核查人员组织与工作开展时间
(二)核查对象与方法(简明扼要)
1、核查对象
2、核查方法
(三)核查样本组织
主要表述县级样本、乡级样本的抽取情况,列县级样本、乡级样本名单一览表。
(四)核查工作量
首先叙述总的工作量,主要包括:核查县数,核查乡数,核查小班数、播区数,实际抽查面积等。然后分述各营造林实绩与成效、各重点工程等核查工作量。
(五)质量管理
总结本院为提高综合核查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手段、做法。
二、核查结果与分析(含测算结果)
(一)总体核查结果与分析
1、营造林实绩
(1)人工造林更新实绩
(2)封山育林实绩
(3)飞播造林实绩
(4)核实率、合格率的变动分析
2、营造林成效
(1)人工造林更新保存状况
(2)封山育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3)飞播造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4)保存率、成效率的变动分析
(二)各单位核查结果与分析
1、营造林实绩
(1)人工造林更新实绩
(2)封山育林实绩
(3)飞播造林实绩
2、营造林成效
(1)人工造林更新保存状况
(2)封山育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3)飞播造林成效(北方省××年度、南方省××年度)
(三)其它核查结果与分析
(四)重点工程核查结果与分析
1、天保工程
(1)人工造林
(2)封山育林
(3)飞播造林
(4)其它核查结果
(5)森林管护
2、退耕还林工程
(1)依统计上报数据按常规标准核查结果与分析
(2)依省级复查上报数据按退耕标准核查结果(分别各年度)与分析
(3)其它核查结果(包括经济林比例、林粮间作、坡度级等情况)
3、三北工程
(1)人工造林更新
(2)封山育林
(3)飞播造林
(4)其它核查结果
4、长防工程
(1)人工造林更新(分别含平原绿化和不含平原绿化两套核查结果)
(2)封山育林(单列出上报面积中郁闭度为0.2—0.5的封山护林面积及所占比重)
(3)飞播造林
(4)其它核查结果
5、京津工程
(1)人工造林更新
(2)封山育林
(3)飞播造林
(4)其它核查结果
6、速丰工程
7、重点工程核实率、合格率变动分析
三、主要成绩或经验
四、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建议
附件1:问题一览表
附件2:主要结果统计表
附件3:典型或专题报告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1/13 21:22:04

您好,《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的具体内容建议到当地林业部门咨询索取。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1/13 22:06:09

点击http://www.taxchina.cn/statutelib_statuteDetail.asp?StatuteId=214025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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