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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门外汉     提问时间: 2006/2/22 14: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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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你们好!我与他人承包荒山,承包合同上的名字是他的,并进行了公正,现在他撤出,由我进行独自一个人经营,并对他进行了经济补偿。我两又单独签订了一个由我独自经营的协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这个协议要不要进行公证,能否进行公证。如果要公证,是否要“荒山承包合同”里的另一方同意或出具证明。我很关心这个问题,请专家给予详细答复为盼!谢谢各位专家。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22 15:33:11

承包合同上的名字是他的,并进行了公正,说明这份合同的承包者是他而不是你,你只能算是他的合伙人。现在他撤出,由你进行独自一个人经营,并对他进行了经济补偿。你两又单独签订了一个由你独自经营的协议。这个协议没有法律效应。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现在实际上就是他转包给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十四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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