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网----首创林业行业在线咨询平台,专家实时在线答疑,林业知识汇聚,理论与实际的完美结合,铸就成功第一线! 中国林业网
本站搜索:
全部问题 综合问题 政策问题 技术问题 市场问题 讨论区 林业专家 热门 精华 未回复问题 我要提问
如果觉得该栏目对您有所帮助,请推荐给您的好友,我们将越做越好。网址:http://help.chinaforestry.com.cn/
 
 
姓名:小黄     提问时间: 2006/2/12 0:41:00
邮箱:
问题:
 
我再问一下专家,广西在林业税等税费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我到采伐时要交什么税?每亩平均要交的税共要多少钱?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2 10:26:45

林业税费状况

 

    林业经营需要依法纳税、缴费。林业经营人除了交纳全国统一性的税种和收费项目外,还必须缴纳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现行林业税收政策


林业现行税收状况如下:


1、农业特产税政策


    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20号)。《通知》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据此,对林业生产的原木、原竹产品将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税收为零。

2、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对进口种子(苗)、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对边境贫困的国有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北、内蒙古四大森工企业集团分别实行了一户集中缴纳所得税。

4、天保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一是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二是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林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1、关于林业收费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
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包括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涉及林业的收费项目有以下7项:


    1、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0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75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2、森林植物检疫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1998]112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植物检疫条例》。


    3、绿化费,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


    4、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9号)、《野生动物保护法》。


    5、林权勘测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6、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缴入中央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16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证书工本费: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缴入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种子法》、《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
        (3)林权证,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土地承包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



2、关于林业政府性基金政策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包括基金、资金、附加和特定专项收费等形式。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102号),涉及林业的政府性基金有2项:


(1)育林基金


1、现行育林基金政策


    国有林区森工企业育林基金。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统配木材调价增收的处理和林价(育林基金)的计提等财务问题的通知》(林财字[1991]74号)的规定,按木材销售收入26%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对实行林价制度的东北、内蒙古森工企业按立木提取的林价亦不得低于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6%提取的水平;其他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按照财政部、林业部《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87)财农字第002号]和《关于国有林区森林工业企业财务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7)财农字第252号]文件规定,按木竹销售收入的21%提取育林基金,按该比例执行有困难的,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5%,现行提取高于21%的可保留,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规定,育林基金是营林生产资金,其提取和使用均应纳入森工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财务计划及会计核算统一管理。对企业提取的育林基金原则上60%留给企业,40%上缴省级森工主管部门,用于企业之间调剂。


    南方集体林区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即维简费),执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有关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林财[1986]20号)及国家经委、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和调整南方集体林区木材费用负担问题的通知》(经重[1988]122号文件规定,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的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为12%,维简费为8%),个别省、自治区执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标准,但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15%。同时规定,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绝大部分留给产材县,省、地林业主管部门应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调剂余缺,集中的比例由省、自治区林业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育林基金改革


    育林基金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长期以来,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国家提出了以林养林的政策,对恢复我国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支出框架的建立,国家对林业的投入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现行育林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已不适应林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深化林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育林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12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求对《育林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大部分省区已经反馈了建议和意见。今年,在与财政部综合司进一步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省区进行专题调研,听取基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力争今年年内由财政部和我局联合下发。


(2)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规定,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办法中已经明确。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6/2/12 10:3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2002)22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

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 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意见》,现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计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林业局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对促进我区林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至关重要,事关全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近年来,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较快,初步形成了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外商等多元化投资的格局。但是,我区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势和潜力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C2000)33号)和《印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造纸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计办[2001)141号)以及我区“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重大意义
    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明确提出,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西部大开发的切入点和根本措
施,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速生丰产林 发展,是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国家林,业发 展战略的具体举措,可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 林资源质量,增强森林的生态功能,促进我区生态 环境的改善。同时,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可在短 期内增加木材的有效供给,妥善解决我区禁伐天 然林、水源林、防护林后出现的木材供需矛盾,确 保林产工业的原料材供应,减轻对公益林保护的 压力,提高加入WTO后林产工业在国内、国际市 场上的竞争能力,建立我区新的支柱产业。尤其是 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增收缓慢的情况下,加 快速生丰产林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促 进农民增收,进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
    我区地处南亚热带,气候温热,雨量充沛,雨 热同季,土地、树种资源丰富,并在速生丰产林种 植方面具有成熟的技术和成功的经验,同时我区 已被国家列入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重点地区林业
产业基地建设工程范围,加快速生奉产林发展正 面临良好的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进西部
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国民经 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速生丰产林发 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加快我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
    二、加快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 原则
    今后一个时期我区速生丰产林发展的指导思 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充分发挥我区自然资源优势,围绕经济结构调 整和农民增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培育为 重点,以科技支撑为保障,以集约经营为手段,深 化林业经营体制改革,拓宽投资渠道,鼓励各种投 资主体参与发展速生丰产林,逐步把我区建设成 为全国速生丰产林大省和林产工业强省,促进“富 民兴桂新跨越”战略目标的实现。
    加快我区速生奉产林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 则。
    (二)坚持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原则。
    (三)坚持依靠科技发展的原则。大力推广应 用先进的造林营林技术成果,提高造林科技水平。
    (四)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 统一的原则。
    (五)坚持按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的原则。
    (六)坚持走“以工促林、以林保工、林工一体” 的产业化道路的原则。以现有木材加工利用企业、 国有林场为骨干,积极培育林工一体的企业主体, 探索和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速生丰产林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布局
    2001—2005年,全区将通过荒山荒地造林、 迹地更新、低产林改造、退耕还林等方式新造速生
丰产林1000万亩,其中:速生桉、速生相思等短轮 伐期工业原料用材林500万亩,良种松用材林 200万亩,红椎、西南桦、任豆树、柚木、拟赤杨等 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150万亩,毛竹、丛生竹等用 材林150万亩。根据我区各地的自然条件,速生串 产林发展的布局为:桂北、桂中、桂西重点发展良 种松、竹林和珍贵速生阔叶用材林,立地条件合适 的地方也可发展速生桉;桂东、桂南重点发展以速
生桉、速生相思和良种松为主的工业原料用材林。
    四、发展速生丰产林的优惠政策
    从2001年起,凡在速生丰产林造林规划区域 范围、符合自治区制定的速生丰产林认定标准、经 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建立档案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优惠政策。
    1.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减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
    2.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奉产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凡建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
    4.凡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
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C20013lOO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伐优惠政策。
    1.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
    2.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
    3.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三)投资优惠政策。
    1.各级人民政府视本级财力可能,适当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用于速生丰产林造林补助。
    2.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自治区按年利息额的30%进行贴息。各地(市)、县也要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3.国家和自治区安排投资的林业重点工程造林项目,可在该工程规定的范围内营造一定比例的速生丰产林。
    4.建立和规范林地、活立木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操作办法,允许以产权明晰的、经具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林地、活立木作贷款抵押。
    5.简化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审批手续。凡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加强对速生丰产林发展的引导和服务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
    要广泛发动各种所有制林场、林产工业企业、经济实体、个体经济能人及广大农民群众等国内
外投资主体投资营造速生丰产林。根据我区大部分林地分散承包到千家万户的特点,本着既尊重和照顾农民群众,又要达到速生丰产林造林规模化、集约化的要求,要采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基地+农户”、“林场+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走产业化经营的道路。
    (二)加强速生丰产林科研和技术推广。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加强速生丰产林的品种引进、改良和选育,要筛选出一批适合各地不同条件发展的优质速生丰产树种,建立高标准的种苗基地,提高种苗质量。要加强高产
栽培技术的研究,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高速生丰产林经营效益。要采取科学的整地方式和营造林模式,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防止水土流失。要围绕速生丰产林生产的重大科技问题
组织攻关,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各地要建立一定规模的速生丰产林试验示范基地,
加强宣传和组织参观,通过示范,带动当地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各级林业科研院所、推广站要充分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为速生丰产林的发展做好技术服务。
    (三)规范对林地、林木流转的引导和管理。
    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林地和林木管理。要稳定林地所有权,放活使用权;规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包、租赁、抵押、继承、转让和拍卖。要培育多层次、多形式的活立木市场,缩短投入变现周期,降低速生丰产林经营者的投资风险。对已营造速生丰产林但还没有核发山界林权证书的林地,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发,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服务和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速生丰产林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发展速生丰产林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同时,要加强对速生丰产林项目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林地。对利用荒山荒地营造速生丰产林的,要优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要认真落实好发展速生丰产林的有关优惠政策,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速生丰产林项目的管理,建立好项目档案,为各项政策的兑现提供依据。对发展速生丰产林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各地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弄虚作假而享受速生丰产林项目优惠政策的,要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追缴其通过优惠政策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依法追
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速生丰产林认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6/2/12 12:36:26

您好,具体税费及优惠政策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林政科。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6/2/12 20:22:11

按目前统一规定,木材生产有育林基金、维简费、更改资金和农业特产税,占木材销售售价的40%。近日,广西自治区政府出台了优惠政策,降低速生丰产林采伐税费标准,优先满足速生林采伐指标,各级政府以贷款贴息形式,加快速生丰产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一)税费优惠政策。
    1.所造林木采伐时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分别减按第一次销售价的6%和4%征收。
    2.各地自行规定的对速生奉产林造林项目及其所产木材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3.以木材为加工原料的林产工业企业及其他林业企业,凡建有速生丰产林基地的,除享受前述的优惠政策外,企业所消耗的从自办基地产出的木材,可按每立方米提取10至20元的基地林建设资金(具体提取标准由企业自定),专项用于造林、营林等生产活动,提取的资金计入企业主导产品的成本。
    4.凡新建、扩建的以速生丰产林为原料的林产工业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
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C20013lOO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采伐优惠政策。
    1.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的林地清理林木采伐计划指标,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在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和采伐计划管理的前提下,优先予以保证。
    2.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对速生丰产林采伐计划实行单列,确保速生丰产林采伐指标的落实。
    3.减少购销环节,允许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所产木材直接进入市场流通,实行“产销见面”。


 



版权所有:中国林业网 © 2003-2010 闽ICP备09027724号
E-mail:service@chinaforestry.net 传真:0086-591-83568281 电话:0086-591-83568282 83568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