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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hxjjyjjyhx     提问时间: 2008/10/14 11:11:59
问题:
 
另外,滥伐林木鉴定过程中是否需要犯罪嫌疑人到场;不当场的话,是不是会影响鉴定的公正性?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0/14 11:43:29

需要做现场指认笔录。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0/14 11:45:43

下面这篇文章,可供您参考。

对长阳县院近三年来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2005年以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该县森林公安分局、公安局、法院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加大了对涉林刑事案件的查处、公诉、审判力度,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同时,案件质量越来越高。笔者就长阳县院20052007年三年所办理的涉林刑事案件做了调查分析,提出预防和打击涉林犯罪的对策建议,为遏制和减少涉林犯罪提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07年该院共受理该县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涉林刑事案件25 31人,其中,2005年受理46 人,占全年受案总数的3 %2006年受理34人,占全年受案总数的3 % 2007年受理1821人,占全年受案总数的22 %。这些涉林刑事案件有以下特点:

1、受案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在2007年受案数达到18 21人,几近2006年受案数量的6 倍。

2、涉嫌罪名主要是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其中盗伐林木占受案数的30%,滥伐林木占受案数的60%

3、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是农民,以男性为主,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3名,占受案人数的12%,男性犯罪嫌疑人有22名,占受案人数的88%。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其中年龄最小的是26岁,年龄最大的犯罪嫌疑人有64岁。

4、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无证采伐自己所有和他人所有的林木,其中无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有8件;将自己所有的林木无证卖给他人采伐的有13件。没有出现超出《林木采伐证》规定的地点、数量采伐的案件。

5、涉案赃款均只在几千元左右,90%犯罪嫌疑人的赃款主要是用于子女教育和家庭生活开支。

6、所受理的案件中,被依法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有13人,占受案数量的40%。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均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7、法院判决以缓刑为主,其中被判处缓刑的有23人,占受案数的70%,并且全部适用罚金刑,最低判处罚金1000元,最高判处罚金10000元。

二、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三年中该院所办理的涉林刑事案件,虽然没有出现错捕、错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的情况,但是在办案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方面

三年来所受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中,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由于没有追缴到原木,全部是对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再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计算出来的数量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在收集、固定证据上就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场检尺的准确度。案发之后,公安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雇佣的实际砍伐人、见证人的共同参与下,对现场的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哪些伐桩是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后留下的,全部采用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实际砍伐人的指认的方法来确定的,实践中存在少指认、不指认和辩称是他人盗伐而留下伐桩的情况。另外,公安侦查人员对被指认的伐桩进行现场林木地径检尺的方式、时间、记录等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所以,对现场伐桩数量的确认、对现场伐桩检尺的方式方法不准确,直接影响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的认定,特别是数量界于《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不构立案而作行政处罚之间的案件,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怎样适用法律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二是对盗伐、滥伐林木蓄积计算的主体问题。实践中,公安侦查人员进行现场检尺,制作地径检测记录单和检尺原始码单后,交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进行计算,由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是多少立方米。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只是种鉴定结论,是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的依据。林业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检尺,又由同一林业部门的人员进行计算,并且进行计算的工程师只有一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对检尺的数量、计算的方式、计算的结果如果有异议怎样进行救济,因此这种鉴定方法(计算说明)存在程序上的问题。

(二)适用法律方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日实施以来,针对第345条在实践中怎样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也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将第三款“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资源,从销售途径上严厉打击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从而从源头堵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而在实践中,三年所受理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没有一件是收购、运输犯罪的。农民所采伐的林木不是自用,有的是卖给木料贩子,有的是卖给煤矿做坑木使用,还有的是整片山林卖给木料贩子从中得一点现金,以补贴家庭开支,其中有50%的农民是在收购人员的教唆下采伐的,没有这些运输人员、收购人员的教唆、帮助,农民一般是不会采伐自己经营多年的林木,如果采伐了,采伐后的林木也处理不了。而涉嫌收购、运输的犯罪并没有被打击处理,原因有:一是办案人员对怎样才是法律上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认识存在分歧;二是在实际操作中怎样获取“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证据有困难;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不能追究、不好追究、不愿追究的心理。这样就形成木料贩子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大量的无证收购农民采伐的木料,农民为了将自己经营山的林木变成活钱,就无证采伐后卖给木料贩子的恶性循环状态。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越来越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办理涉林案件的程序方面

从上面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三年来所受理的案件中,被依法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占受案数量的40%,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均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承办人经常为犯罪嫌疑人不能按时到案参与诉讼而感到棘手。因为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居住在离县城远的大山里,交通、通讯不便,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形同虚设。

现在实行的是能不逮捕的坚决不逮捕,能判处缓刑的坚决适用缓刑的轻缓刑事政策,所以办案中经常出现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做个笔录,“好歹”来开个庭的不正常现象。

(四)定罪量刑方面

一是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偏高。三年中该县法院所判决的26人涉林刑事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23人。二是罚金刑金额偏高。所判处的罚金刑中,最低判处罚金1000元,最高判处罚金10000元。盗伐、滥伐林木被告人绝大部分生活在高山地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有很多被告人是迫于生计而采伐树木,1000元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大半年的收入,法院动辄千元、万元的判决,对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庭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而交不起这笔罚金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怎样来执行?虽然国家规定的有法律援助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了罚金减、缓、免制度,但在实践中所审判的涉林刑事案件中并没有引用这些制度。所以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不是很理想。

三、解决办法

(一)加大有关涉林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统计可以看出,长阳县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多发生在每年的6月至10月份。在每年年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进户宣传与到校讲课相结合的方法,利用电视、广播、手机与发放宣传资料,在长阳县大堰乡、都镇湾镇、贺家坪镇、火烧坪乡、榔坪镇等林区相对集中、案发较多的地方,将有关的涉林法律、法规、刑事政策、办理各种手续的程序和方法制作、编辑成农民通俗易懂的小册子和便于记忆的短信等进行宣传,做到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中有声音,手机中有短信,农户家中有资料。同时,与各乡镇中心学校联系,在法制宣传教育课中,加入有关涉林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内容,让学生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同时,做一名义务宣传员。另外,对全县需要使用木料的煤矿等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宣传,特别是收购木料的途径、方法和必须的手续等,以切断不合法的木料销售途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设立举报案件线索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对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运输、收购林木违法犯罪的线索进行举报,一经查证属实,将给予相应的现金奖励。

(二)加强相关执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心,统一对涉林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下发了多个司法解释,以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操作。但是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环境、不同的部门下发了不同的规定和通知。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6年下发了具体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立案、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的标准,林业部门在2006年也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林犯罪的通知。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这些规定和通知认识、理解不到位,再加上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专业性较强,部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强,水平较低,因此有可能出现质量不高的案件。针对这些问题,各执法单位要将加强执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心放在首位,同时,规范执法人员对涉林刑事案件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运用。单位之间互相配合,互相沟通,加强协作,才能形成打击合力,有效的惩治犯罪。

(三)建全相关体制,规范办案程序。办理涉林案件涉及到多家执法单位,就县一级来说,有森林派出所、森林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法院,单位多,且体制不顺畅,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分局是林业局内部的平级单位,其业务上接受上一级森林公安局的指导,与县公安局没有隶属关系。另外,针对收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建议林业部门可以设计出一种专门的现场勘察设备,在侦查人员不能追缴到原木的时候,对现场的采桩检尺时运用这种专用设备,来提高检尺的精确度。同时,对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应当交由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核对,以扩大救济途径。

(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要适当的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对那些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且没有悔罪表现,有妨碍诉讼行为,社会影响坏的犯罪嫌疑人,要积极的运用强制措施,不能不加区分的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

(五)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特别是涉及到运输、收购犯罪的,森林公安机关要从运输、销售途径上堵住木料的去向,对那些以无证贩卖木料为业的,要坚决打击。

(六)检察机关要加大侦查、审判监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有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办案情况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与森林派出所、森林公安分局之间建立提前介入和定期联系制席,对重特大盗伐、滥伐林木和其他涉林刑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另外,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进行依法监督。一是建议少适用简易审程序,多适用简化审程序,以便在法庭教育阶段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二是建议法院对滥伐、盗伐林木蓄积量较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少处罚金。而对那些主观恶性大,不认罪,多次犯罪的被告人适量判处监禁刑,多处罚金,少适用缓刑。三是建议法院针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判处被告人徒刑的同时,判处被告人补种自己盗伐滥伐的林木数,并保证成活,且由乡镇林业站监督执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10/14 11:48:51

http://www.hbjc.gov.cn/web/InfoDet.aspx?style=0106&id=4926

李晓明 覃 军: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情况分析和对策建议

长阳地处鄂西南清江中下游,素有“清江天下秀,长阳歌舞乡”的美誉。清江两岸奇峰错列,古树拔地横江,被列为国家森林公园进行保护。然而近几年,长阳县境内森林资源破坏严重,从20052007,长阳县院共受理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涉林刑事案件25 31人,其中,2005年受理46 人;2006年受理34人; 2007年受理1821人,占全年受案总数的22 %其中滥伐林木案件17件,盗伐林木案件8件,女性涉林案件33人,共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1受案数量逐年上升。特别是在2007年受案数达到1821人,是2006年受案数量的6倍。

2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是农民,以男性为主,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有3名,占受案人数的12%,男性犯罪嫌疑人有22名,占受案人数的88%。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在45岁左右,其中最小的是26岁,年龄最大的犯罪嫌疑人有64岁。

3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是无证采伐自己所有和他人所有的林木,其中无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林木的有9 11 人;将自己所有的林木无证卖给他人采伐的有 8 9 人。

4、砍伐数量大。滥伐林木12立方米以上,盗伐林木3立方米以上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在批捕的18名犯罪嫌疑人中,滥砍滥伐的数量达到了30立方米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一百多立方米。很多砍伐的地方出现了“光头山”的现象。

5、犯罪目的单一。涉案赃款均只在几千元左右,且赃款的主要去向是为子女读书和家庭生活、基本建设开支。在长阳县院所统计的31人中,26个当事人砍伐林木的目的是为挣钱养家糊口。

6、判决结果多为缓刑。已经判决的26人中有23人判处缓刑,全部适用罚金刑,(最低判处罚金1000元,最高判处罚金10000元。)占判决总人数的88%3人被判处实刑,最高刑为四年。

二、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年来长阳县院所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中,全部为涉林刑事案件,虽然没有出现错捕、错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的情况,但是在办案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证据方面:所受理的涉林刑事案件中,由于没有追缴到原木,对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全部是根据对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再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计算出来的数量作为定案的依据,导致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场检尺的准确度。案发之后,公安人员在犯罪嫌疑人、被雇佣的实际砍伐人、见证人的共同参与下,对现场的伐桩进行现场检尺,哪些是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后留下的伐桩,全部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实际砍伐人的指认来确定,实践中存在少指认、不指认和辩称是他人盗伐而留下伐桩的情况存在。另外,公安侦查人员对被指认的伐桩进行现场林木地径检尺的方式、时间、记录等均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现场伐桩数量的确认不准、对现场伐桩检尺的方式方法不准,都会直接影响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的认定,特别是数量界于《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数量巨大”和不构立案而作行政处罚之间的案件,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怎样适用法律的问题。二是对盗伐、滥伐林木蓄积计算的主体问题。实践中,公安侦查人员进行现场检尺,制作地径检测记录单和检尺原始码单后,交由林业部门的工程师进行计算,由工程师根据专门的计算公式算出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是多少立方米。林业部门的工程师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应当是一种鉴定结论,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数量的依据。林业部门的人员进行现场检尺,又由同一林业部门的人员进行计算,并且进行计算的工程师只有一人,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对检尺的数量、计算的方式、计算的结果如果有异议怎样进行救济,实际上这个鉴定结论(计算说明)在程序上存在问题。

2、适用法律方面:一是对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打击不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从1997101实施以来,针对第345条在实践中怎样操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也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对第三款将“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修改为“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其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资源,从销售途径上严厉打击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分子,从而从源头堵塞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据统计,三年来长阳县院所受理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没有一件是收购、运输犯罪的。农民所采伐的林木不是自用,全部是加工后卖给了木料贩子或者卖给煤矿做坑木使用,还有的是整片山林卖给了木料贩子从中得一点现金,以补贴家庭开支,这其中有50%的农民是在收购人员的教唆下采伐的,没有这些运输人员、没有这些收购人员从中的教唆、帮助,老山上的农民是不会采伐自己经营多年的林木的。二是办案人员对怎样才是法律上规定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认识有分歧 ,在实际操作中怎样获取“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证据有困难。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存在不能追究、不好追究、不愿追究的心理。这样就形成木料贩子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大量的无证收购农民采伐的木料,农民为了将自己的经营山的林木变成活钱,就无证采伐后卖给木料贩子的恶性循环状态,盗伐、滥伐林木的案件越来越多也就不不足为奇了。

3、办案程序方面:三年来所受理的案件中,被依法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占受案数量的50%。对其他犯罪嫌疑人均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到案顺利诉讼就成一个问题。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居住在离县城远的大山里,交通、通讯不便,客观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形同虚设,所以办案中经常出现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做个笔录,“好歹”来开个庭的不正常现象。

4、定罪量刑方面:一是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偏高。三年中法院所判决的26人涉林刑事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  23人,判处监禁刑的只有3人。二是罚金刑金额偏高。所判处的罚金刑中,最低判处罚金1000元,最高判处罚金10000元。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农村有关涉林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的宣传力度,预防和减少涉林刑事案件的发生。一是建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普遍宣传与重点宣传、进户宣传与到校讲课、电视、广播、手机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等相结合的方法,在林区相对集中、案发较多的地方,将有关的涉林法律、法规、刑事政策、办理各种手续的程序和方法制作成小册子和短信等进行宣传。二是与各乡镇中心学校联系,在法制宣传教育课中,加入有关涉林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内容,让学生做一名义务宣传员。三是对全县需要使用木料的煤矿等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对收购木料的途径、方法和必须的手续进行讲解,以切断不合法的木料销售途径。四是林业主管部门主动上门为广大农民服务,为农民讲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程序和所要具备的条件。

2、建全体制,规范办案程序。一是健全业务领导体制。二是针对收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建议林业部门设计出一种专门的现场勘查设备,在侦查人员不能追缴到原木的时候,运用这种专用设备进行现场采桩检尺,提高检尺的精确度。三是建议由有资质的中介组织出具现在林业部门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犯罪嫌疑人盗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的结论,扩大救济途径。

3、检察机关要加大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力度,提高案件质量,增强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有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办案情况的,要加大监督力度。与森林派出所、森林公安分局之间建立提前介入和定期联系制席,对重特大盗伐、滥伐林木和其他涉林刑事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另外,对人民法院审判涉林刑事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恰当进行依法监督。一是建议少适用简易审程序,多适用简化审程序,以便在法庭教育阶段对被告人和旁听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二是建议法院对金额少,确因生活所需、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尽量少处罚金刑、但必须判处被告人补种林木,并由乡镇林业站监督执行。对那些达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没有悔罪表现,有妨碍诉讼行为,社会影响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涉及到运输、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和那些以无证贩卖木料为生的,多次犯罪的被告人多判处监禁刑,加大打击力度,少适用缓刑。三是检察机关要依法运用抗诉手段对法院量刑不当的案件进行监督,震慑和警戒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滥伐林木上升趋势。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10/14 22:54:23

肯定需要当事人现场指认。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10/15 20:52:45

我办理的若干起滥伐林木现场勘验,只极少极少的情况下,“嫌疑人”才到现场指认。

公证性并不体现在“嫌疑人”的现场指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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