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准 号】gb/t 144-1995
【中文名称】原木检验
【英文名称】log inspection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0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7月01日
【正 文】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木产品的尺寸检量、材质评定、检量工具及号印标志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产品的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155 原木缺陷
3 技术要求
3.1 尺寸检量
3.1.1 原木的检尺长、检尺径进级及公差,均按原木标准的规定执行。
3.1.2 检量原木的材长和直径均量至厘米为止。不足厘米舍去(以下均以cm表示)。
3.1.3 原木的材长,是在大小头两端断面之间相距最短处取直检量,见图1。如检量的材长小于原木标准规定的检尺长,但不超过负偏差,仍按标准规定的检尺长计算;如超过负偏差,则按下一级检尺长计算。
图 1
3.1.4 伐木时,大头斧口砍痕所余断面或油锯下楂断面(扣除树腿和肥大部分),如该断面的短径,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材长自大头端部量起;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长度(见图2),或以短径为检尺径。大头呈圆兜或尖削的(根端无横断面者),材长应自斧口上缘量起。
图 2
3.1.5 靠近端头打有水眼的原木(指扎排水眼),检量材长时,应让去水眼内侧至端头的长度,再确定检尺长,见图3。
图 3
3.1.6 检尺径的检量(包括各种不正形的断面),是通过小头断面中心先量短径(量至毫米算至厘米,带树皮者去皮厚),再通过短径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如短径不足26cm,其长短径之差自2cm以上,或短径足26cm以上,其长短径之差自4cm以上者,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长短工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者,以短径经进舍后为检尽径。
3.1.7 原木的检尺径是以2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2cm时,足1cm的增进,不足1cm的舍去。
3.1.8 原木小头下锯偏斜,检量检尺径时,应将尺杆保持与材长成垂直的方向检量,见图4。
图 4
3.1.9 小头因打水眼而让去长度的原木,或者原木的实际长度超过检尺长,其检尺径仍在小头断面检量。
3.1.10 小头断面有外夹皮的,如检尺径须通过夹皮处时,可用尺杆横贴原木表面检量,见图5。

图 5
3.1.11 双心材、三心材以及中间细两头粗的原木,其检尺径均在原木正常部位(最细处)检量,见图6。
图 6
3.1.12 双丫材的检尺径检量,以材积较大的一个干岔断面检量检尺径和检尺长;另一个分岔按节子处理,见图7。

图 7
3.1.13 两根原木干身连在一起的,应分别检量尺寸和评定材质,见图8。
图 8
3.1.14 劈裂材(含撞裂)按下列方法检量:
3.1.14.1 未脱落的劈裂材,顺材长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检量检尺径,如须通过裂缝,须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的裂缝垂直宽度,见图9。

图 9
3.1.14.2 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的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应予让尺,让检尺径或检尺长。
3.1.14.2.1 让检尺径: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见图10。
图 10
3.1.14.2.2 让检尺长: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3.1.14.3 大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如该断面的长短径平均数(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但须扣除树腿和肥大部分,见图11) 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以大头为检尺径或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劈裂长度。
图 11
3.1.14.4 小头断面有两块以上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按3.1.14.2规定让尺处理。
3.1.14.5 大、小头同时存在劈裂的,应分别按上述3.1.14.1、3.1.14.2、3.1.14.3、3.1.14.4的各项规定处理。
3.1.14.6 劈裂材让尺时,让检尺径或检尺长,应以损耗材积较小的因子为准。
3.1.15 集材、运材(含水运)中,端头或材身磨损的,按下列方法检量:
3.1.15.1 原木小头磨损,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让尺处理,让尺方法按劈裂材3.1.14.2规定处理。
3.1.15.2 原木大头磨损,按劈裂材3.1.14.3规定处理。
3.1.15.3 原木材身磨损的,按外伤处理。
3.2 材质评定
3.2.1 原木材质评定按gb/t 155规定方法执行。
3.2.2 原木各种缺陷的允许限度,按原木标准的规定执行。
3.2.3 评定原木等级时,有两种或几种缺陷的, 应以降等最低的一种缺陷为准。
3.2.4 检量各种缺陷的尺寸单位规定为:
纵裂长度、外夹皮长度、弯曲水平长度、弯曲拱高、扭转纹倾斜高度、环裂半径、弧裂拱高、外伤深度、偏枯深度均量至厘米止(以下均以cm表示),不足厘米者舍去;其他各种缺陷均量至毫米止(以下均以mm表示),不足毫米者舍去。
3.2.5 检尺长范围外的缺陷,除漏节、腐朽外,其他缺陷不予计算。
3.2.6 节子
3.2.6.1 节子尺寸的检量是与树干纵长方向成垂直检量的最大节子尺寸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表示,见图12。节子尺寸不足30mm和阔叶树的活节,检尺长终止线上和断面上的节子,均不计算尺寸和个数。
图 12
3.2.6.2 针叶树的活节,应检量颜色较深、质地较硬部分(似黑眼珠)的尺寸。
3.2.6.3 节子基部呈凸包形的,检量凸包上部的节子正常部位尺寸,见图13。

图 13
3.2.6.4 阔叶树活节断面上的腐朽或空洞,按死节计算,量其腐朽或空洞尺寸(与量节子尺寸方法同)作为死节尺寸,见图14。
图 14
3.2.6.5 大头连岔,指在树干两个分岔下部造材形成,断面有两个髓心并呈两组年轮系统,这种现象,不论连岔部位有无缺陷均不计算;如不构成两组年轮系统或因一般节子形成者,则按节子计算,见图15。
图 15
3.2.6.6 节子个数的统计,在检尺长范围内,任意选择节子个数最多的1m中查定,但跨在该1m长一端交界线上不足二分之一的节子不予计算,见图16。
图 16
统计1m中的节子个数时,针叶树原木的活节、死节、漏节相加计算;阔叶树原木的死节、漏节相加计算。
3.2.7 漏节
漏节不论其尺寸大小,均应查定在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 在检尺长范围内的漏节,还应计算其尺寸。
3.2.8 边材腐朽
3.2.8.1 边材腐朽的检量:断面上边材腐朽(包括不正形), 以通过腐朽部位径向检量的最大厚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表示,见图17。
材身上的一块边材腐朽,以弧长最宽处径向检量的边材腐朽深度与检尺径相比。断面上或材身上的边材腐朽,如腐朽弧长不超过该断面圆周长的一半者,则以边材腐朽深度的二分之一与检尺径相比。检量材身连材腐朽深度,以尺杆顺材长贴平材身表面,与尺杆成垂直径向检量。
图 17
3.2.8.2 表现在断面的多块边材腐朽,其各块边材腐朽的弧长相加计算。
3.2.8.3 在材身表面的多块边材腐朽,以弧长最大一块的最宽处检量边材腐朽深度为准。计算弧长时,应将该处同一圆周线上的多块边材腐朽弧长相加,见图18。

图 18
3.2.8.4 材身、断面均有边材腐朽(含材身贯通到断面的),应以降等最低一处为评定依据。断面上边材腐朽与心材腐朽相连的,按边材腐朽评定;断面边材部位的腐朽未露于材身外表的,按心材腐朽评定。
3.2.9 心材腐朽
3.2.9.1 心材腐朽的检量,是以腐朽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在同一断面内有多块各种形状(弧状、环状、空心等)的分散腐朽,均合并相加,调整成圆形相当于腐朽的实际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
3.2.9.2 在同一断面同时存在心材腐朽和边材腐朽,如该两种腐朽同属锯切用原木三等限度者,应降为次加工原木。
3.2.9.3 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面上的腐朽,如贯通材身表面的按边材腐朽计算,通过腐朽部位径向检量腐朽厚度;未贯通材身表面的,按心材腐朽计算,与材长方向成垂直检量腐朽最大宽度作为心材腐朽直径,并视为圆形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见图19。腐朽露于断面的,以断面上的腐朽面积与检尺径断面面积相比。

图 19
3.2.10 虫眼
3.2.10.1 在材身检尺长范围内,任意选择虫眼最多的1m中查定个数。应计算的虫眼,是指虫眼最小直径自3mm以上,同时深度自10mm以上,不足以上尺寸的不计。
3.2.10.2 虫眼直径以检量最小直径为准,深度以贴平原木材身表面,径向检量的深度为准。
3.2.10.3 查定虫眼个数时,跨在1m长交界线上和检尺长终止线上及原木断面上的虫眼,均不予计算。
3.2.11 裂纹
3.2.11.1 针叶树原木的裂纹其宽度不足3mm,阔叶树原木的裂纹其宽度不足5mm的不予计算。
3.2.11.2 纵裂是以其裂纹长度与检尺长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3.2.11.3 材身有两条或数条纵裂,彼此相隔的木质宽度不足3mm的, 应合并为一条计算长度,自3mm以上的,应分别计算其长度。
3.2.11.4 沿材身扭转开裂的裂纹,应顺材长方向检量纵裂长度。
3.2.11.5 松木的油线和阔叶树材身的冻裂长度,不论开裂与否,均按纵裂计算。
3.2.11.6 环裂、弧裂,以断面最大一处环裂(指开裂足半环及以上的)半径或弧裂(指开裂不足半环的)拱高与检尺径比,见图20。
图 20
3.2.11.7 阔叶树原木断面径向开裂自三块以上的,其中有三条裂口的宽度表现在该材端身上均足10mm,称为“炸裂”。炸裂应按纵裂评等后再降一等处理,评为三等的,降为次加工原木。
3.2.12 弯曲
3.2.12.1 检量弯曲应从大头至小头拉一直线,其直线贴材身两个落线点间的距离为内曲水平长,与该水平直线成垂直量其弯曲拱高与该内曲水平长相比,以百分率表示。如有几个弯曲,评等时,应以最大拱高的弯曲为准,见图21。遇有两处最大弯曲拱高相等,则以其降等最低一处弯曲为准。

图 21
3.2.12.2 量内曲水平长时,遇有节子、树包等应当让去,取正常部位检量,对于双心、肥大的部分等形成树干外形弯曲,均不按弯曲计算。
3.2.13 扭转纹
扭转纹是检量原木小头1m长范围内的纹理扭转起点至终点的倾斜高度(小头断面上表现为弦长)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3.2.14 外夹皮
3.2.14.1 外夹皮:径向深度不足3cm的不计。自3cm以上的,则检量其夹皮全长与检尺长相比,以百分率表示,见图22。
图 22
3.2.14.2 外夹皮是顺材长呈沟条状,有的沟条底部裸露枯死木质,近似偏枯。为了便于区别检量,凡沟条最宽处的两内侧或底部的宽度,不超过检尺径10%的,按外夹皮计算;超过10%的,按偏枯计算,见图23。
图 23
3.2.14.3 断面上外夹皮处木质有腐朽,如腐朽位于沟条内侧或底部的,按外夹皮、心材腐朽降等最低一种缺陷计算;腐朽位于沟条外侧的,按外夹皮、边材腐朽降等最低一种缺陷计算,见图24。

图 24
3.2.14.4 材身外夹皮沟条处木质有腐朽,按外夹皮、漏节降等最低一种缺陷计算。
3.2.15 偏枯
3.2.15.1 偏枯是检量其径向深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3.2.15.2 已腐朽的偏枯,按偏枯、边材腐朽降等最低一种缺陷计算。检量偏枯或边材腐朽深度,应以尺杆横贴原木表面径向检量(根节大头应扣除肥大部分),见图25。

图 25
3.2.16 外伤
外伤包括割脂伤、摔伤、烧伤、风折、刀斧伤、材身磨伤、 锯口伤和其他机械损伤(刨勾眼不计),外伤除风折查定个数外,其他各种外伤均量其损伤径向深度与检尺径相比,以百分率表示。
3.2.17 其他
3.2.17.1 原木材身树包和树瘤外表完好的,不按缺陷计算。如树包、树瘤上有空洞或腐朽的,按死节计算;已引起内部木质腐朽的按漏节计算。
3.2.17.2 原木材身的啄木鸟眼按虫眼和外伤计算。如引起树干内部木质腐朽的,按漏节计算;引起树干外表木质腐朽的,按边材腐朽计算。
3.2.17.3 原木大头抽心,其抽心面积不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16%的不计,超过16%的应评为二等,超过36%的应评为三等。
3.2.17.4 同一条外夹皮有两处或几处木质腐朽的,如按漏节计算,只算一个漏节;其他部位另有外夹皮、啄木鸟眼、树包等,引起材质内部腐朽, 则分别计算漏节个数。
3.2.17.5 环裂半径、弧裂拱高、扭转纹弦长、抽心直径、偏心位置等,以断面检量为准。
3.2.17.6 因双心或让尺处理的原木,如确定大头作检尺径,其心材腐朽、扭转纹等缺陷,应以大头作为评定依据。
3.2.17.7 白蚂蚁蛀蚀,其深度不足10mm的不计;自10mm以上的,在材身上的按边材腐朽计算;在断面上的按心材腐朽计算。
3.3 检量工具
3.3.1 检量使用的尺杆、卡尺、卷尺和蔑尺,一律按米制标准刻度。
3.3.1.1 尺杆、卡尺和卷尺其刻度样式如下:

图 26
注:米尺的刻度须以毫米表示。
3.3.1.2 用蔑尺围量直径的,应在刻度上进行换算,以直径表示。
直径=圆周长/3.1416
或直径=0.3183×圆周长
3.3.2 蔑尺和卡尺,由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习惯自行制作。但一经采用某种用尺后,在供需交接上,应按同一种用尺进行检量。
3.4 号印标志
3.4.1 号印以钢印为原则。根据各地不同情况,也可用色笔、毛刷和勾字等方法,标志在原木断面或靠近端头的材身上。
3.4.2 径级号印代表符号,见表1。
表 1
径 级,cm |
符 号 |
10 20 30 40 50 60…… 12 22 32 42 52 62 …… 14 24 34 44 54 64 …… 16 26 36 46 56 66 …… 18 28 38 48 58 68 …… |
0 2 4 6 8 |
3.4.3 等级号印代表符号,见表2。
表 2
3.4.4 材种号印代表符号,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表示,见表3。
表 3
材种名称 |
特级原木 |
电杆 |
坑木 |
造纸材 |
次加工原木 |
小径原木 |
枕资 |
檩材 |
椽材 |
代表符号 |
t |
d |
k |
z |
c |
x |
zh |
l |
ch |
3.4.5 长级可用色笔或毛刷,以阿拉伯数字标志,也可用勾字方法标志。
3.4.6 为了便于交接和分清木材检验工作中的责任,原木上应加盖检验责任号印。检验责任(小组、检验员)号印代表符号,以阿拉伯数字标志,从01开始按顺序编号。由各省(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