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原条尺寸检量
1 长度检量:从大头斧口(或锯口)量至梢端短径足6cm处止,以1m进位,不足
1m的由梢端舍去,经舍去后的长度为检尺长。
大头打水眼,材长应从大头水眼内侧量起;梢头打水眼,材长应量至梢头水眼内侧处为止。
2 直径检量:直径在离大头斧口(或锯口)2.5m处检量。以2 cm进级,不足2 cm时,凡足1 cm的进位,不足1 cm的舍去。
2.1 检量直径处遇有节子、树瘤等不正常现象时,应向梢端方向移至正常部位检量;如直径检量部位遇有夹皮、偏枯、外伤和节子脱落而形成凹陷部分时,应将直径恢复其原形检量。
2.2 如用卡尺检量直径时,其长短径均量至厘米,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
3 劈裂材的尺寸检量
3.1 大头劈裂已脱落的,其端头断面厚度(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到相当于检尺径处的长度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
3.2 大头劈裂未脱落的,其中最大一块端头断面(指进舍后尺寸)相当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的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原检尺径不变。
3.3 大头劈裂长度自2.5m以上的,其检尺径仍在离大头2.5m处检量,已脱落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原检尺长不变;未脱落的,仍以原直径(扣除裂隙后的直径)经进舍后为检尺径,材长应扣除劈裂全长二分之一后量起,重新确定检尺长。
3.4 尾梢劈裂,不论是否脱落,其材长均量至所余最大一块厚度(实足尺寸)不小于6cm处为止。
检量结果查《杉原条材积表(GB/T4815-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