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竹子折算立木材积的数量套用盗伐、滥伐林木等定罪量刑的标准。折算标准为:胸径在12厘米以上的竹子,按400公斤竹材折算立木材积1立方米;胸径在12厘米以下的竹子,按300公斤竹材折算立木材积1立方米;新栽竹林以墩为单位,每30墩(每墩1—3株,若为丛生竹类,每墩10株左右)折算立木材积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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