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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六月风雨     提问时间: 2008/3/10 15:53:59
问题:
 
专家们好!我上次的有个问题是请教《是森林火灾经济损失额》的,而不是说森林火灾的立案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森林火灾经济损失额统计标准(LY-96)》中有许多现在已无法适应。单是造林成本就偏低了。但作为立案后,这个经济损失额如何才能有一个明确规定。在案件当中,明确了树种,对当事人作出评估也就不会有所偏颇了。我是粤北山区的,如今,桉树也在我县有所种植,还有毛竹、丛生竹等竹类,如何作出这个经济损失额?请教专家们。如果打起官司了,经济损失额就一定要有出处!谢谢。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8/3/11 7:44:13

请与《森林火灾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及编制说明》的作者北京林业大学高岚教授联系。Email:gaolan@bjfu.edu.cn 。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8/3/11 7:51:57

请您登陆:http://www.baidu.com/s?wd=%C9%AD%C1%D6%BB%F0%D4%D6%BE%AD%BC%C3%CB%F0%CA%A7%C6%C0%B9%C0&cl=3

查阅相关信息。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8/3/12 21:51:15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拿出评估报告,你提的这些问题就不是问题了。因为评估方法中,有一种叫重置成本法,能有效地解决你提出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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