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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伐区检查验收
12.4.1 检查验收小组和检查验收时间
检查小组由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成员包括森林资源管理人员,森林资源所有者,可以邀请当地居民代表参加.伐区作业的检查验收应在采伐作业结束后立即进行.
12.4.2 检查程序
a) 林木采伐作业单位应在完成伐区采伐作业后3天内向林业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采伐结束时到现地进行检查验收;
b) 检查验收按作业设计小班进行实地核实;
c) 检查验收小组在伐区检查时应有采伐单位代表陪同.
a) 林分因子采用机械抽样方法,图上布点(带),现地实测,实测样地(标准地)的面积不应低于作业面积的3%,最小实测样地面积不应小于0.02 hm2,实测样地(标准地)的数量在3块以上,且均匀分布在小班内;
b) 检查验收发现的所有没有按照本规程进行作业的伐区都应向采伐单位代表说明;
c) 检查结束后,应由采伐单位代表签署检查单.
12.4.3 检查验收标准
伐后验收采取百分制,总分达到85分为合格,检查验收标准见附录G.其中改变采伐方式和越界采伐为否定因子,满足其一即判定为不合格伐区.
12.5 伐区更新验收
伐区更新验收在更新完成后进行,由当地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由采伐单位继续造林补齐,补栽后的第3年进行复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抽查更新地块10%以上.
12.6 采伐验收合格证的发放
a)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伐区,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验收合格证.因伐区清理,环境影响和资源利用造成不合格的,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纠正,直到合格时方能发证.因越界采伐,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造成不合格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发采伐验收合格证;
b) 采伐验收合格证样式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