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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xiangjun     提问时间: 2007/9/13 15:44:56
问题:
 
在1988年时候,我们村村长跟书记,在没有召开村委员民众会议,就私自跟木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也就是把我们村的百分之80,的责任山承包给木材公司,那个责任山,当时都已经责任到每家每户。合同非常不合理,请问那时签的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回复专家:吕玉奎,回复时间:2007/9/13 16:37:43

没有通过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13 21:06:32

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合同无效。 当然需要有大多数村民提出反对意见的。
 

回复专家:张连翔,回复时间:2007/9/13 21:16:47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八条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回复专家:周贵龙,回复时间:2007/9/13 22:12:32

只要你能提供相关的林权证明,证明是责任山,那么,村委会的做法就是极不妥当的。合同应属无效。


 

回复专家:夏芬,回复时间:2007/9/13 23:55:48

您好,没有按规定签属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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